服务条款与条件
KTC Global Logistics Co., Ltd.
本条款与条件规定了 KTC Global Logistics Co., Ltd.(以下简称”KTC”)所提供服务的一般规则。除非 KTC 与客户另有书面约定,本条款与条件与 KTC 的报价单、订舱确认、运输单证以及 KTC 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共同适用。
客户应在确认报价、订舱、交付货物或使用 KTC 服务之前阅读本条款与条件。
在 KTC 已告知客户或提示客户参阅本条款与条件之后,如客户确认报价、订舱、发送单证或信息、支付服务费、交付货物或允许 KTC 开始工作,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视为客户接受本条款与条件。
如法律要求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须经明确同意,则在有证据表明客户已通过报价单、工作确认、采购订单、电子邮件、电子信息、运输单证或其他相关文件表示接受时,该条款生效。
1. 定义
1.1 “客户”是指委托、要求、协调 KTC 服务或有义务支付 KTC 服务费用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主、进口商、出口商、代理人或对货物享有权利或利益的任何其他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1.2 “发货人”是指被列为发货人的个人或实体,或将货物交付给 KTC 或分包商的人。
1.3 “收货人”是指在运输单证或客户指示中被列为收货人的个人或实体。
1.4 “货物”是指与 KTC 服务相关的任何货物、包裹、文件、集装箱、包装或财产。
1.5 “一票货物”是指在同一订舱、报价、提单、货物收据或参考编号下处理的全部货物,无论件数、包装数或托盘数多少,也无论是否需要多次运输。
1.6 “服务”是指国际或国内货运代理,空运、海运、公路、铁路或多式联运,整箱或拼箱运输,清关,提货与派送,包装,仓储,货物保险协调,许可证协调,以及 KTC 同意提供的任何其他物流服务。
1.7 “分包商”是指 KTC 指定或使用以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的任何航空公司、船公司、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拼箱公司、海外代理、报关行、清关代理、仓库、装卸公司、港口或机场运营方、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
1.8 “报价”是指 KTC 用于说明价格、服务范围、前提假设及具体工作条件的任何报价单、电子邮件、信息或其他文件。
1.9 “运输单证”是指为一票货物签发的任何提单、空运单、货物收据、送货单、订舱单、公路运输单证或其他文件。
1.10 “工作日”是指 KTC 的正常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日以及 KTC 或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假日。
2. 接受条款及文件的适用顺序
2.1 本条款与条件适用于 KTC 的所有服务;当 KTC 的报价单、订舱确认、提单、发票、货物收据、客户开户表格及其他服务文件提及本条款与条件时,本条款与条件构成该等文件的一部分。
2.2 在已告知客户或提示客户参阅本条款与条件之后,客户可通过签字、接受报价或工作确认、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渠道表示接受、出具采购订单、订舱、付款、发送单证或向 KTC 交付货物等方式表示接受本条款与条件,但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3 如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按以下顺序适用:
(1) 由 KTC 董事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专项协议
(2) 报价单或工作确认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3) 相关提单或运输单证
(4) 本条款与条件
(5) 分包商的条款
2.4 客户单方面出具的采购条款、采购订单条款或其他条款对 KTC 不具约束力,除非经 KTC 授权人员书面接受。
2.5 对本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弃权,仅在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 KTC 董事或授权代表批准后方为有效。
3. KTC 的身份与服务范围
3.1 除非强制性法律、运输单证或书面协议赋予 KTC 不同的身份,KTC 根据每项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货运代理人、代理人、协调人或中间人的身份安排和协调运输服务。
3.2 KTC 签发提单、收取运费或协调运输,并不使 KTC 承担超出法律或运输单证所规定身份和责任范围的责任。
3.3 除非客户已提出特定要求且 KTC 已书面接受,KTC 可自行选择其认为适当的路线、运输方式、分包商、仓储地点、中转地点及作业方式。
3.4 如 KTC 认为对作业适当,KTC 可将货物与他人货物拼装、中转、采用多式联运或将一票货物分批运输。
3.5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KTC 不保证任何路线、服务商、航班、船期、出发日期、到达日期、运输时间或各运输区段之间的衔接。
3.6 KTC 没有义务核查客户贸易伙伴的商业适当性、可靠性、偿付能力、销售合同的有效性或履约能力。
3.7 KTC 的服务范围仅限于报价单中列明或经书面确认的项目。未列明的工作或费用视为不包括在内。
4. 分包商的指定
4.1 客户同意 KTC 可指定分包商完成全部或部分服务,而无需每次征得客户同意。
4.2 KTC 可根据价格、舱位、时间安排、路线、安全及作业限制等因素选择或更换分包商。
4.3 分包商的服务可能受其自身条款、提单、责任限制、国际公约、法律或法规的约束。
4.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KTC 可援引其分包商有权援引的权利、免责及责任限制。
4.5 KTC 不对分包商的作为、不作为、错误、延误、取消或服务变更负责,除非客户证明损失系直接由 KTC 在选择或指示该分包商时的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所致。
4.6 KTC 根据第 4.5 条承担的任何责任,仍受本条款中免责及责任限制规定的约束。
5. 客户的权限、义务与保证
5.1 客户保证其拥有委托 KTC 和处置货物的合法权限,并有权代表货主、发货人、收货人及对货物享有利益的任何人接受本条款。
5.2 如客户并非货主,客户保证其已获得货主授权代为行事并接受本条款。
5.3 客户必须按照 KTC、分包商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完整、清晰的信息和单证,包括:
(1) 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2) 货物的描述、种类、数量、重量、尺寸和价值
(3) 税则归类、原产国及用途
(4) 贸易单证、许可证、证书及监管信息
(5) 危险特性、温度要求、保质期或特殊操作要求
(6) 销售条款、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及费用承担方
(7) 运输或合规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5.4 客户对其向 KTC 提供的所有信息、单证、签字、印章、税则归类、价值、原产地、数量、重量及货物描述的准确性负责。
5.5 如信息或单证不准确、不完整、延迟提供或发生变更,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关税及税款、罚款、仓储费、查验费、拆箱费、单证更正费、等待时间费用及损失。
5.6 客户一旦发现所提供的信息或单证有误,或货物、路线、收货人或法律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必须立即通知 KTC。
5.7 KTC 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应用程序或其他电子渠道,从客户惯常用于与 KTC 联系的人员处收到的指示或确认,视为经客户授权,除非客户事先已书面通知 KTC 有关限制。
5.8 客户必须及时核对报价单、订舱确认、提单草稿、报关单及其他文件中的信息。如客户未在 KTC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视为客户确认其准确无误。
6. 包装与标签
6.1 客户必须根据货物性质、运输方式、距离、装卸、堆码、中转以及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对货物进行适当包装。
6.2 客户必须在货物上粘贴清晰、正确、合法的标签、唛头、件号、警示标志及收货信息。
6.3 如 KTC 收到的货物已由客户或其他人包装、封口或装入集装箱,KTC 没有义务核查其数量、状况、重量、质量或内容,除非 KTC 书面同意进行查验。
6.4 对于因包装不当、原有缺陷、积载不当、重量分布不当或由客户或其他人施封所造成的损失,KTC 不承担责任。
6.5 如 KTC 认为包装不适当,KTC 可拒收、暂停作业或安排加固包装,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6.6 KTC 接收货物并不意味着 KTC 证明该包装适合或足以满足运输要求。
7. 危险品、管制货物及禁运货物
7.1 未经事先书面通知并经 KTC 确认接受,客户不得向 KTC 交付危险品、管制货物或需要特殊照管的货物。
7.2 第 7.1 条所述货物包括但不限于:
(1) 爆炸品、易燃物质、化学品、气体及有害物质
(2) 锂电池、磁性物品、放射性物质或受危险品法规约束的货物
(3) 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受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制的货物
(4) 需要泰国工业标准协会、国家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NBTC)、农业厅、渔业厅、畜牧发展厅或其他机构许可证或标准的货物
(5) 易腐货物、温控货物、活体生物、植物或动物
(6) 现金、不记名票据、黄金、宝石、贵金属、艺术品或高价值货物
(7) 枪支、弹药、爆炸物、军事装备及相关零部件
(8) 毒品、淫秽物品、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违禁物品
(9) 废物、旧材料、旧机器或受环境限制的货物
(10) 受制裁、出口管制或贸易禁令约束的货物
7.3 客户必须正确申报技术名称、危险类别、联合国编号(UN number)、安全数据表、包装方式及相关要求。
7.4 仅申报商品名称或”普通货物”不构成对货物性质的完整申报。
7.5 如客户隐瞒、未完整申报或错误申报信息,KTC 可拒收、暂停、卸下、存放、退回、销毁货物或采取安全或合规所需的任何其他措施,且无需对客户承担责任,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7.6 客户必须赔偿因其隐瞒或错误申报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损失、罚款、索赔及责任。
8. 货物查验
8.1 出于安全、合规、政府命令或分包商要求等合理理由,KTC 及其分包商有权(但无义务)开箱、查验、扫描、称重、测量、拍照、检测或抽样货物。
8.2 KTC 或分包商未查验货物,并不意味着 KTC 证明货物描述、状况、包装或客户单证的准确性。
8.3 查验、开箱、重新包装、搬运、仓储或政府机构采取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除非系直接由 KTC 的过错造成。
8.4 如查验发现货物与客户提供的信息不符,KTC 可修改单证、调整价格、暂停工作或按照分包商或政府机构的要求行事,费用由客户承担。
9. 清关与许可证
9.1 当客户委托 KTC 办理清关时,客户即指定 KTC 或 KTC 安排的清关代理在授权委托书的范围内并依法行事。
9.2 客户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办理注册或其他手续,以便 KTC 或清关代理办理海关手续。
9.3 KTC 依据客户或货主提供的信息、单证、税则归类、价值、原产国及说明办理清关。
9.4 即使 KTC 提供建议或协助核对或准备单证,客户仍须对向海关及其他机构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5 关于税则归类、关税税率、税款、进出口措施及许可证的建议,仅为根据现有信息作出的初步评估,并不保证海关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裁定结果。
9.6 KTC 无权保证税则归类、税率、税收优惠或随附单证会被政府机构接受。
9.7 政府机构的裁定、估价、归类、税款核定或命令对该次作业具有最终效力,除非客户书面指示提出异议或上诉,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9.8 客户必须取得所需的许可证、证书、注册及批准,除非 KTC 书面同意代为办理。
9.9 KTC 同意协调办理许可证,并不意味着 KTC 保证该许可证会获批,或货物会在任何特定时间内放行。
9.10 政府机构征收的税款、关税、规费、罚款、附加费、保证金、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由客户承担,即使由 KTC 垫付亦然。
9.11 如政府机构下令对货物进行查验、扣留、没收、退运、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后果,除非系直接由 KTC 的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所致。
10. 费用计算
10.1 空运费可按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中较高者计算,或按航空公司的标准计算。
10.2 拼箱费用可按服务商的标准,以重量、体积、计费吨或重量/尺码计算。
10.3 整箱费用可按集装箱数量和类型、路线、货物重量及船公司的要求计算。
10.4 公路运费可按车型、距离、重量、体积、等待时间、提货和送货地点以及货物限制计算。
10.5 航空公司、船公司、港口、机场、仓库或分包商的称重、测量或查验结果,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
10.6 如客户提供的重量、尺寸、数量或描述与实际货物不符,KTC 可调整费用并收取额外费用。
10.7 报价单中列明的重量和尺寸为初步数据,以收到相关服务商的称重或测量结果为准。
11. 报价与额外费用
11.1 报价在其列明的有效期内有效。如未列明有效期,则自签发之日起七天内有效,并以舱位、设备、船期/航班及分包商的确认为准。
11.2 报价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和前提假设。如信息、服务范围、路线、数量、重量、尺寸、提货日期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KTC 可调整价格。
11.3 除非另有说明,价格不包括关税及税款、政府收费、许可证费、仓储费、滞期费(demurrage)、滞箱费(detention)、等待时间费、港口仓储费、机场仓储费、查验费、拆箱费、单证修改费、目的港费用及其他特殊费用。
11.4 KTC 可收取因分包商、政府机构或 KTC 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实际产生的额外费用,即使该等费用未在报价中列明。
11.5 运费及其他费用可能因燃油成本、汇率、战争、风险、航线安排、设备短缺、船期/航班变更或服务商收费而变化。KTC 可根据实际成本调整价格。
11.6 汇率以 KTC 在发票日期或向服务商付款之日(视情况而定)确定的汇率为准。
11.7 除非报价另有说明,KTC 的清关、国内运输及 DDP 操作服务费包含 7% 增值税,但不包括进口关税、垫付款项及第三方费用。
12. 付款
12.1 客户必须在发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服务费、关税及税款、垫付款项及其他费用。
12.2 如未获批信用额度,客户必须在 KTC 开始工作前、单证放行前、货物交付前或 KTC 要求时付款。
12.3 如实际费用超出预估,KTC 可要求客户支付额外费用或缴纳保证金后再继续工作。
12.4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客户不得以未经 KTC 书面接受的索赔为由,对发票款项进行抵销、扣减、拒付或扣除损失。
12.5 如客户逾期付款,KTC 可自到期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5% 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以较低者为准)收取利息。
12.6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须承担 KTC 为追讨债务而产生的催收费用、银行手续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合理开支。
12.7 约定由发货人、收货人或海外代理支付费用,并不免除客户在该等人员未付款时的责任。
12.8 部分付款并不意味着 KTC 放弃收取余款或其他费用的权利。
13. 垫付款项及向第三方提供信用
13.1 除非 KTC 同意,KTC 没有义务代客户垫付运费、关税、规费或其他费用。
13.2 如 KTC 垫付款项,客户必须在 KTC 要求时立即偿还,并支付已告知的垫付手续费或融资费用。
13.3 如预计将产生大额关税、税款或费用,KTC 可要求客户预先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13.4 如客户缴纳的金额不足,客户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补足差额。
13.5 除非经书面批准,KTC 没有义务向收货人、发货人或客户的代理人提供信用。
14. 留置权与暂停服务
14.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KTC 对其占有或控制的客户货物、单证、提单、退款或任何财产享有留置权,作为客户欠付 KTC 全部债务的担保,无论该债务产生于同一票货物、其他货物或其他服务,也无论是本金、关税及税款、利息还是费用。
14.2 如客户有未付款项、未提供预付资金、未发送单证或未遵守本条款,KTC 可暂停订舱、运输、派送、单证放行、清关或其他服务。
14.3 因行使留置权或暂停服务而产生的仓储费、集装箱租金、等待时间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客户承担。
14.4 如客户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KTC 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售货物,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抵偿债务、利息及费用。
14.5 如出售所得不足以抵偿,客户仍须对差额负责。
14.6 KTC 依法行使留置权或暂停服务不构成违约,KTC 亦无需对由此导致的延误或费用承担责任。
15. 交付及无法交付的货物
15.1 如交付方式符合该类运输的通常做法,则向收货人、收货地址处的人员、仓库工作人员、承包商或收货人的代理人交付货物,即视为完成交付。
15.2 客户必须确保提货或送货地点具备适合装卸货物的通道、空间、设备及人员。
15.3 如因地址错误、无法联系收货人、收货人拒收、收货人未缴纳税费、没有许可证、地点未准备就绪或非因 KTC 造成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货物无法交付,KTC 可以:
(1) 存放货物
(2) 退回货物
(3) 变更交付地点
(4) 将货物交付至仓库或其他人
(5)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售、销毁或放弃货物
15.4 根据第 15.3 条采取的措施,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15.5 对于易腐货物、危险品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货物,KTC 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而无需等待客户指示。
15.6 如客户或收货人在收货时未注明任何保留意见,则推定货物已完整且外表状况良好地交付。
16. 时间安排与延误
16.1 提货、出发、中转、到达或交付的日期和时间仅为预估,并非保证或承诺,除非 KTC 以书面形式明确保证。
16.2 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KTC 不对因延误、船舶或航班变更、取消、甩柜(rollover)、空班(blank sailing)、拉货(off-loading)、跳港、改变航线、错过衔接或分包商变更时间安排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16.3 KTC 不对因政府机构、天气、拥堵、设备短缺、货物查验、单证或许可证问题或 KTC 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其他事件造成的延误负责。
16.4 如 KTC 获悉重大延误,KTC 将尽力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但未能立即通知并不使 KTC 承担责任,除非系直接由 KTC 的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所致。
16.5 交货期限、工厂开工日期、投产日期或客户与第三方的合同对 KTC 不具约束力,除非 KTC 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
17. 不可抗力及无法控制的事件
17.1 对于因其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导致的未能履行或延误,KTC 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责任,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灾害、洪水、风暴、地震、火灾或疫情
(2) 战争、恐怖主义、暴乱、制裁或内乱
(3) 罢工,劳动力、燃料、设备或舱位短缺
(4) 港口、机场、道路、边境口岸或政府机关关闭
(5) 政府机构的命令、扣押、检疫或行动
(6) 计算机系统、海关系统、通信系统或基础设施故障
(7) 分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
(8) 客户延迟提供信息、单证、指示或付款
(9) 改变航线或安全限制
(10) KTC 即使尽到合理注意也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任何其他事件
17.2 KTC 可暂停、变更或取消受影响的服务,并收取实际产生的费用。
17.3 如该等事件持续,KTC 可退回、存放货物、改变路线或停止作业,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18. KTC 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18.1 在本条款的免责及责任限制规定的前提下,KTC 仅对客户证明系由 KTC 在履行其直接负责的服务时的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8.2 KTC 不对间接、后果性、特殊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利润、收入、利息或商业机会的损失
(2) 市场、客户、声誉或数据的损失
(3) 生产或业务中断
(4) 客户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或罚款
(5) 汇率或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6) 货物使用损失
(7) 延误造成的损失,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18.3 对于以下任何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误,KTC 不承担责任:
(1) 货物的固有性质、内在缺陷或变质
(2) 蒸发、缩量、生锈、发霉、受潮或温度变化
(3) 在 KTC 接收货物之前已不适当、不充分或已损坏的包装
(4) 由客户或其他人进行的包装、积载、重量分布或施封
(5) 客户、发货人、收货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6) 不准确、不完整或延迟提供的信息、单证、税则归类、价值或货物描述
(7) 政府机构的查验、扣押、检疫、拒绝进出口或命令
(8) 未正确通知或申报的危险品、禁运货物或管制货物
(9) 不可抗力或 KTC 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事件
(10) 接收货物时无法从外表状况发现的损坏
(11) KTC 即使尽到合理注意也无法防止的盗窃或第三方行为
18.4 KTC 不对航空公司、船公司、公路承运人、拼箱公司、海外代理、报关行、仓库、分包商或其他第三方服务商的作为、不作为、错误、延误、改变航线、变更时间安排、取消服务或违约负责,除非客户证明损失系直接由 KTC 在选择或指示该服务商时的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所致。
18.5 如适用的法律、国际公约、提单、运输单证或承运人条款规定了责任或责任限额,则该等规定优先于本条的规定适用。
18.6 如无适用的法律或公约规定责任限额,KTC 的最高累计责任(无论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以下列三者中最低者为限:
(1) 客户证明的直接损失
(2) 灭失或损坏部分货物的实际发票价值,或
(3) 每票货物 2,000 泰铢
18.7 第 18.6 条规定的 2,000 泰铢限额为每票货物的最高累计责任,无论该票货物的件数、包装数、托盘数或集装箱数多少,也无论索赔次数多少。
18.8 由同一事件、相关联事件或同一票货物引起的所有索赔视为一项索赔,并受第 18.6 条累计限额的约束。
18.9 如损失不涉及货物的实物损坏,包括单证、协调、订舱、单证签发、清关或其他服务中的错误,KTC 的最高累计责任以下列三者中最低者为限:
(1) 客户证明的直接损失
(2) KTC 就造成损失的该部分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净额,或
(3) 每项工作 2,000 泰铢
18.10 在任何情况下,KTC 的责任均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或第 18.5 条至第 18.9 条规定的限额。
18.11 客户确认,KTC 的费率是在考虑本条款中的免责及责任限制规定后制定的。
18.12 如客户认为 2,000 泰铢的限额不足,客户必须在 KTC 接收货物、开始工作或确认订舱之前申报货物价值并要求 KTC 安排货物运输保险,或以书面形式要求提高责任限额。
18.13 提高后的责任限额仅在 KTC 书面接受且客户已全额支付附加费或保险费后生效。
18.14 如客户未在服务开始前要求投保或提高责任限额,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视为客户接受超出 KTC 责任限额部分的风险。
18.15 本条款中的免责及责任限制规定,仅在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责任的范围内不予适用,包括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损失系由 KTC 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形。
18.16 客户不得向 KTC 的董事、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个人索赔,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等人员可援引本条款中的免责及责任限制规定。
19. 货物运输保险
19.1 只有在客户书面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并在承保开始前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KTC 才会安排或协调货物运输保险。
19.2 除非报价单明确说明,正常运输服务不包括货物运输保险。
19.3 KTC 仅协调安排保险。KTC 不是保险人,也不保证保险人会承保风险或支付赔款。
19.4 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免赔额、理赔程序及赔付金额以保单和保险人的决定为准。
19.5 客户必须如实披露保险人要求的货物类型、价值、包装、路线、损失记录及其他信息。
19.6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不承保间接损失或延误造成的损失。
19.7 客户必须遵守保单条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留货物和包装,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故。
19.8 安排货物运输保险并不增加或改变 KTC 在本条款下的责任。
20. 损失通知与索赔
20.1 客户必须在交付时立即检查货物的状况、数量和包装。
20.2 明显的损坏或短少,必须在交付当日于交货单据上注明保留意见,并书面通知 KTC。
20.3 无法从外表发现的损坏,必须在交付后七天内书面通知 KTC。
20.4 未交付或全部灭失,必须在货物按合理预期应交付之日起十四天内书面通知 KTC。
20.5 单证、清关、协调或其他服务中的错误,必须在客户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理由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 KTC。
20.6 索赔必须说明损失详情和索赔金额,并至少附上以下证明文件:
(1) 索赔函
(2)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3) 运输单证
(4) 注明保留意见的交货证明
(5) 货物和包装的照片
(6) 检验报告(如有)
(7) 损失金额的证明
(8) KTC、承运人或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0.7 客户必须保留货物和包装以供检验,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0.8 对于因客户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损失而扩大的部分,KTC 可拒绝赔偿。
20.9 KTC 接收索赔、进行检验或协助协调,并不意味着 KTC 承认责任。
20.10 每票货物只能提出一项总索赔。客户不得将同一事件引起的索赔拆分为多项索赔以提高责任限额。
20.11 通知和法律诉讼必须在适用法律、公约、提单或承运人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该等期限与本条款不同,则适用法律或该等文件规定的期限。
20.12 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未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即构成货物已完整且状况良好地交付的初步证据。
21. 对 KTC 的赔偿保证
21.1 客户同意赔偿 KTC 及其董事、职员、代理人和分包商因下列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索赔、罚款、关税及税款、费用和损失,并使其免受损害:
(1) 违反本条款或客户的保证
(2) 不准确、不完整或虚假的信息或单证
(3) 错误申报货物、税则归类、价值或原产国
(4) 包装不当或货物装载不安全
(5) 未申报的危险品、禁运货物或管制货物
(6) 侵犯法律、知识产权或他人权利
(7) 货主、发货人、收货人或第三方提出的超出 KTC 在本条款下责任范围的索赔
(8) 客户指定的付款人未支付关税、税款、运费或其他费用
(9) 将货物用于非法目的
21.2 如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损失系由 KTC 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客户在该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1.3 本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在服务或 KTC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22. 取消或变更订舱
22.1 取消、推迟或变更订舱必须经 KTC 确认。
22.2 客户须承担取消费、舱位损失、未到费(no-show)、空舱费(dead freight)、还箱费、单证修改费、空车费及其他已产生的费用。
22.3 如因客户的信息、单证、许可证或货物未准备就绪而取消订舱,客户仍须承担 KTC 或其分包商已产生的全部费用。
22.4 如分包商取消舱位或变更时间安排,或出于安全、法律或付款原因,KTC 可取消或暂停订舱,且不对由此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负责。
23. 合规与制裁
23.1 客户保证货物、合同各方、发货人、收货人、银行、原产国及目的国以及相关交易不违反适用法律、制裁、出口管制、反洗钱或反腐败法律。
23.2 客户不得利用 KTC 的服务逃税、规避贸易限制、隐瞒真实所有人或进行非法交易。
23.3 如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作业可能违法或使 KTC 或其分包商面临风险,KTC 可拒绝、暂停或取消服务。
23.4 如披露可能违反法律、银行要求或分包商要求,KTC 没有义务披露内部审查情况或详细理由。
23.5 根据本条暂停或取消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除非暂停或取消系直接由 KTC 的过错造成。
24. 个人数据与信息披露
24.1 客户同意 KTC 根据法律依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提供服务、开具账单和遵守法律之需要,收集、使用、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其传输给分包商、关联公司、政府机构、保险人、银行及其他人员。
24.2 客户保证其有权向 KTC 提供其董事、职员、发货人、收货人及联系人的个人数据,并已向该等人员提供必要的信息。
24.3 KTC 将依法并根据 KTC 的隐私政策处理个人数据。
24.4 为运输、安全、查验、行使索赔权或遵守法律之需要,KTC 可向政府机构、分包商或相关人员披露货物信息。
25. 通知与沟通
25.1 本条款项下的通知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双方通常用于沟通的电子渠道发出。
25.2 如在工作日 17:00 之前发送电子邮件通知,视为在发送当日收到;如在该时间之后发送,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收到,除非发件人收到无法送达的信息。
25.3 通过聊天应用程序发出的通知,在系统显示信息已成功发送时视为收到,除非有证据表明该信息无法被读取。
25.4 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或联系方式如有任何变更,必须立即通知 KTC。
25.5 如客户未通知变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送至原联系方式的信函或信息视为已有效送达。
26. 文件保存
26.1 KTC 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文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电子副本可用作证据。
26.2 客户必须按法律要求保存原始文件,并应要求向 KTC 或政府机构提供。
26.3 KTC 没有义务在法律要求或 KTC 数据保存政策规定的期限之外保存文件。
27. 不放弃权利
KTC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某项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一次行使某项权利,也不妨碍 KTC 日后行使该项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8. 可分割性
如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且该条款应按必要方式解释或调整,以尽可能接近其原意并依法可执行。
29. 转让
29.1 未经 KTC 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或索赔转让给他人。
29.2 KTC 可根据经营需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或委托给关联公司、继承人或分包商。
30. 终止或暂停服务
30.1 如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KTC 可立即终止或暂停服务:
(1) 拖欠付款
(2) 提供虚假信息或单证
(3) 未经通知交付禁运货物或危险品
(4) 违反法律或本条款
(5) 破产、停业,或有合理理由认为其无力偿还债务
(6) 其行为可能使 KTC 或其分包商遭受损失或法律风险
30.2 终止或暂停服务不影响 KTC 收取在终止前或因终止而产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或损失赔偿的权利。
30.3 终止后退回、存放、出售或处理货物的费用仍由客户承担。
31. 适用法律与管辖
31.1 本条款以及 KTC 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泰王国法律管辖,不适用法律冲突原则。
31.2 任何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由曼谷有管辖权的泰国法院管辖,除非强制性法律另有规定。
31.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KTC 也可以向对客户住所地、资产所在地或营业地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提起诉讼。
32. 语言
如本条款以其他语言制作,且与泰文版本存在任何冲突或差异,以泰文版本为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33. 修订与生效日期
33.1 本条款与条件自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生效。
33.2 KTC 保留适当修订本条款与条件的权利,并将在 KTC 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版本及最近更新日期。
33.3 修订后的条款适用于修订版本生效后确认的报价、订舱、货物或服务,除非法律或专项协议另有规定。
33.4 网站上条款的修订不追溯适用于已确认的货物,除非客户与 KTC 另有书面约定。
重要说明
本条款与条件为 KTC 服务的一般条件。每票货物的价格、服务范围和具体条件可能因报价单、订舱确认、运输单证或专项协议而有所不同。
如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与适用法律或公约相冲突,该法律或公约仅在其要求的范围内适用,其余规定继续有效。
本中文版本为泰文条款与条件的翻译。根据第 32 条,如有任何差异,以泰文版本为准。
KTC Global Logistics Co., Ltd.
地址:5/15 @Area Building, Room 5A4, Soi Nonsi 5, Nonsi Road, Chong Nonsi, Yan Nawa, Bangkok 10120
电话:02-2861967
电子邮件:info@ktclogistics.co.th
网站:www.ktclogistics.co.th